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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女)与黄某(男,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黄某过错导致离婚,黄某需净身出户。婚后黄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郭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效力。法院认定该“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黄某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准予离婚,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黄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郭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郭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黄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黄某辩称协议部分无效故执行依据错误,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关于过错赔偿部分的既判力及执行标的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被执行人黄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维持原生效判决中关于黄某支付50万元损害赔偿金的判项,责令黄某限期履行义务,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虽因限制婚姻自由无效,但不影响过错方承担法定损害赔偿责任。执行阶段严格遵循既判力原则,维护了司法权威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对涉军婚姻中的过错惩戒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