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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林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原告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原告探视权。婚后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被告以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进入再审/申诉审查阶段。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财产状况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主张协议系自愿签署且符合军婚保护精神。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被告同意离婚,原告放弃部分婚前财产作为补偿,被告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及军人婚姻相关手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即便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意思自治亦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约束。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对军婚稳定的维护与对个体权益保护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