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2023年,麻某发现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150万元。麻某遂起诉离婚,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并因高某隐匿转移财产,请求对其少分或不分。高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的财产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高某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出;高某提交了《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有效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财产隐匿事实进行举证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协议效力边界及隐匿财产的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2. 确认《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不适用该惩罚性条款;3. 鉴于高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高某自愿放弃其应得份额,麻某获得全部剩余共同财产;4. 高某需向麻某支付隐匿转移款项的一半作为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彰显了法律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意思自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