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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蒋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蒋某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何某某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蒋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应全面履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往来电子邮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及条款内容的不合理性。被告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视频及翻译件,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关于协议协商过程的记录,以判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分割约定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显失公平,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不得以契约形式剥夺法定人身权利,法院在审查时需严格区分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效力边界。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