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并放弃财产分割。婚后曹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韩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执行债务承担条款。曹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在涉孕期特殊生理阶段,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双方对协议中债务划分的法律效力产生重大争议,韩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韩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及债务凭证;曹某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弱势地位且受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在特殊生理时期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司法实践强调,婚姻自由不可通过协议预先剥夺,保护弱势方在孕期、哺乳期的基本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