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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林某以黄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黄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黄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过错”认定标准模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质证,林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证明双方自愿签署且意思表示真实;黄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日常消费记录,证明该条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厘清“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林某与黄某离婚;二、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不予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黄某一次性支付林某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认为,此类条款若严重限制离婚自由或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平衡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公平方式约定财产关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