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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董某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韩某发现董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董某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拒绝披露隐匿资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分配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韩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条款的不合理性。被告董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有效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否定态度,同时明确了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警示当事人在签署婚前协议时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协议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