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要求依法分割财产。李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存在过错。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胁迫情形;被告提交录音资料(视听资料),主张协议签署时双方神志清醒且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强制赔偿)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遵循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条款可能不被支持。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突破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