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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麻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麻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因感情破裂,陈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条款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部分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撤销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依法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条款的撤销,彰显了公平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为涉外婚姻中的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