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曹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曹某某婚前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且沈某某不得干涉曹某某职业选择。婚后曹某某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其海外投资,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沈某某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并确认涉案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曹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沈某某曾口头同意共同承担部分债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约定效力及债务性质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曹某某提交海外投资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及沈某某知情同意。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债务用途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债务实际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沈某某职业选择及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二、确认涉案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由曹某某独自承担;三、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厘清了涉外婚姻中个人名义举债的认定标准,对平衡意思自治与保护配偶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