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韩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军人)与被告韩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韩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彭某获取相关视听资料。彭某诉请离婚,主张依据协议韩某应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韩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与第三人的视听资料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时,应依据法定过错赔偿制度而非执行无效的惩罚性约定,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财产公平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