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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胡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胡某某名下房产归曾某某所有,且胡某某需承担全部家务及不得干涉曾某某社交自由。婚后育有一子,胡某某因工作繁忙未能履行家务约定,曾某某遂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协议虽为书面,但部分条款严重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家务分工记录及子女生活开销凭证;胡某某提交工作考勤记录及沟通录音,主张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房产归胡某某所有,但胡某某需向曾某某支付相应补偿款;子女由胡某某直接抚养,曾某某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维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家庭纠纷,兼顾了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护,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