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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麻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财产分割权。婚后麻某怀孕,吴某据此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分割房产。麻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协议无效,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因协议效力及孕期财产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吴某提交婚前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证明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书证;被告麻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以证明协议显失公平及自身贡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财产分割权的条款无效;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孕期及哺乳期补偿款若干。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特别是涉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此类条款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引导当事人理性订立婚前协议。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