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赵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国内。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徐某某名下房产归赵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放弃所有继承权”。2023年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法定继承权的条款无效,要求确认房产仍归其所有。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房产权属证书。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双方处于平等协商状态,且被告已为家庭付出较多。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放弃继承权”及“高额赔偿”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赔偿”及“放弃所有继承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徐某某所有;三、驳回被告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继承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防止以财产协议之名行人身控制之实,维护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