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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对方再婚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董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彭某则依据协议要求巨额赔偿。因彭某拒不履行,董某进入执行阶段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以排除执行障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是否有效,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下的财产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婚前协议扫描件及转账记录。董某主张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彭某则辩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条,认定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对部分财产约定予以核实。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彭某放弃基于该无效条款提出的执行异议;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剩余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快速解决协议效力争议的路径,为处理涉及人身限制的婚前财产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了意思自治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