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黄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婚后林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黄某抗辩协议有效,要求林某履行赔偿义务。林某主张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林某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孕期检查报告及协议签署时的录音,证明协议系在胁迫及信息不对称下签署,且条款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被告黄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支付违约金及放弃财产”的条款无效;二、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不得通过财产约定变相惩罚行使法定离婚权利的一方。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严格审查协议效力,防止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弱势方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