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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析产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系再婚,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博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对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范围产生激烈争议,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及财产清单。当事人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审查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部分无效;二、驳回王某某要求博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的主张;三、支持王某某关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判令博某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立了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裁判规则,为涉军人婚姻及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