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焦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焦某某多次对曾某某实施暴力,曾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焦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曾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焦某某存在家暴事实。焦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曾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三、婚前协议中关于“实施家暴方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焦某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四、婚前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曾某某所有,焦某某支付抚养费;五、驳回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认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可通过协议约定财产后果以惩戒家暴,但不得预先剥夺法定抚养权,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利不可处分性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