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中方)与曹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因感情破裂,韩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财产分割条款执行。曹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效力,以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是否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主要证据无实质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某提交经公证的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曹某某的过错行为。曹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合法性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予以执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特别是探视权等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同时,确立了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效力审查的标准,即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