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焦某怀孕,彭某以焦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焦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孕期女方权益保护与财产分割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阶段未果,转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过错证据;被告提交孕期医学鉴定意见、家庭支出凭证及反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共同财产由彭某分得40%,焦某分得60%;彭某一次性支付焦某经济补偿款若干。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基本人身权利,法院可认定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为家事审判中处理类似财产分割争议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