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谢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谢某某名下房产归马某某所有,且马某某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因性格不合,马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同时认为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谢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效力认定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被告谢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录音资料,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二、被告谢某某名下房产归原告马某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实质审查,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为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