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财产,同时限制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冯某某起诉离婚并请求确认该协议中人身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董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且牵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的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冯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董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录像及公证文书,主张协议自愿性。双方对协议中“放弃探视权”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高额违约金”及“财产净身出户”条款的公平性存在重大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及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离婚自由),否则条款无效。同时,对于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法院可依公平原则调整。裁判强调婚姻自由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处理涉人身限制的婚前协议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