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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高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高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分割现有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麻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高某家暴事实及协议真实性。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法院经书面审查核实了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未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高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基本权利而无效;三、鉴于高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高某予以少分,麻某分得70%财产,高某分得30%;四、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法院在认定家暴过错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既惩戒过错方,又保障基本生存权,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