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蒋某以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郭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郭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净身出户”缺乏法律依据,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过度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被告郭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综上,判决支持原告蒋某关于离婚及财产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依据无效条款主张全部财产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维护。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协议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不得以财产分割变相限制人身权利,否则相关条款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