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军人)与被告吴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曹某某收集到吴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视听资料,遂以吴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吴某某赔偿损失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视听资料,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效力的关键证据;被告提交了反驳意见及财产清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进行调解后,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提示当事人约定财产分割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对规范家事审判中的协议效力认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