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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朱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朱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彭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朱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被隐匿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虽经诉前调解但未果,转入正式审判。原告彭某提交录音、银行流水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朱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但鉴于被告朱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朱某少分;三、被告朱某需向原告彭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通常无效,但法院可依据民法典关于隐藏、转移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通过财产分割比例调整实现实质正义,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