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出轨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2023年,高某某以陆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抚养权归属。陆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再审中,高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开房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陆某某过错的物证与书证;陆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录音,主张受胁迫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均等分割;三、确认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婚生子由高某某直接抚养,陆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及限制抚养权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强调婚姻自由不可通过协议预先剥夺,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得作为离婚条件的筹码,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