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在曹某某孕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曹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孕期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结合陈某某的重大过错及曹某某处于孕期之特殊情节,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判归曹某某所有,同时确定子女由曹某某抚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原则及孕期特殊保护政策,在法定框架内大幅倾斜分割财产,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