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军人)与被告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后高某某以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曾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此类惩罚性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是否构成法定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曾某某过错行为的初步证据。曾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展开辩论,法院未开庭,直接依据卷宗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若过度限制当事人基本权利或显失公平,可能不被支持。同时强调涉军婚姻中,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自由需平衡,单纯约定惩罚性财产分割未必能直接转化为法定损害赔偿,需结合具体过错情节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