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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沈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因感情破裂,焦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沈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外因素下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安排的合法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条款显失公平并限制人身权利;被告提交了公证文书及通信记录,主张协议效力。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高额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享有法定探视权;三、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被告需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及不得显失公平的裁判规则。在涉外家事案件中,法院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条款予以否定,为类似涉外婚姻财产与身份关系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