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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郭某被证实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郭某虽有过错,但“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限制财产权且显失公平,难以完全支持。鉴于郭某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李某在庭审后申请撤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达成私下和解意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婚前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书证,证明被告郭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签署事实。被告郭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完整性及条款法律效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告因达成和解意向而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显失公平或过度限制财产权,可能不被法院完全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鼓励通过和解解决家事纠纷的司法导向。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