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军人)与被告陈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曹某某以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条款分割财产。陈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核心在于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效力争执不下。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被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释明法律关于婚姻自由及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规定,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且显失公平,不予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折价款若干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此类条款若实质限制离婚自由或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通常被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坚守法律底线,保障婚姻自由与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尤其在对军人婚姻等特殊关系处理中,应兼顾法律规范与情感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