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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高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江某某以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高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结婚证及证明被告过错的书证;被告高某某提交了财产清单及反驳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并组织了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认定无效;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被告高某某因存在过错,少分财产,原告江某某获得60%的财产份额,被告高某某获得40%;四、驳回原告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或限制基本权利,法院可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实质公平,防止以协议形式实施变相惩罚,为涉外婚姻家事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