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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后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韩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谢某发现后起诉离婚。谢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韩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韩某辩称该条款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且财产分割应依法均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谢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亲子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存在重大过错;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条款效力。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二、鉴于韩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韩某予以少分,谢某获得70%财产份额;三、韩某向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四、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抚养。综上,判决支持谢某关于损害赔偿及财产倾斜分割的主要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的司法立场,同时确立了在过错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情形下,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大幅倾斜分割财产及支持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