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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某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电子转账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刘某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刘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否认隐匿财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财产隐匿转移情形下的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刘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电子流水及资金流向分析报告,证明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刘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委托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认定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刘某某予以少分,并判决刘某某向江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法定财产分割框架内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