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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马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但附加条款限制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何某某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大额存款,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主张该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及追究马某某隐匿财产的责任。马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承认转移财产行为,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资金流向为正常经营支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违法性。被告马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双方就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及隐匿财产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约定部分有效;2. 被告马某某承认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在分割时少分,原告何某某分得70%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某分得30%;3.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但财产约定部分若意思表示真实则有效。同时,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予以少分或不分,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示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