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张某某起诉离婚。杨某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同时主张债务系其个人赌博所负,不应由张某某承担。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需严格审查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债务用途异常;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债务形成期间的通讯记录,主张债务为个人挥霍。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债务承担主体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但作为过错证据参考;三、涉案债务经核实确系被告个人赌博所负,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原告不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过错认定参考。同时,厘清了军人婚姻中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标准,对平衡婚姻自由、公平原则及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