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博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博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遂以博某违反协议为由,在离婚诉讼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该“净身出户”条款,要求博某放弃全部财产权益。博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主张其转移财产行为虽有过错,但不应导致丧失全部财产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财产隐匿转移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李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财产转移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博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博某提交家庭财产清单及收入证明,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少分或不分财产,而非机械执行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净身出户”约定,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