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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人身自由及社交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江某某主张高某某存在出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依据协议主张高额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并未实施严重过错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存在不当男女关系及承认过错的事实;被告高某某则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及日常沟通记录,以证明协议签署的自愿性及自身无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当事人基本人身自由,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在缺乏充分证据链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单方主张或瑕疵视听资料难以认定重大过错,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契约自由的平衡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