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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陆某(女方)与刘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再婚自由。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刘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效力,以及违约金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沟通记录,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刘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再婚自由及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二、确认高额违约金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即便在涉军婚姻中,协议效力审查仍须遵循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婚前财产与身份关系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