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何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何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探视权。婚后何某因出轨导致感情破裂,杨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何某抗辩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违约金显失公平。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方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被告出轨的视听资料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何某提交收入证明以抗辩违约金过高。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被告何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对于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不予支持,但过错方仍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