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周某名下房产归陆某所有,且若周某出轨则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陆某主张周某存在婚外情,要求依约分割房产并放弃其他财产。周某抗辩称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仅同意按法定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道德约束及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陆某提交了周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亲密照片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周某存在过错。周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状况。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效力及过错证据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周某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周某名下房产归周某所有,但周某需向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极端财产惩罚条款的无效性,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应聚焦财产归属,避免设置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身约束条款,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