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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有权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琐事争吵,原告提交一段家庭监控视频,显示被告有推搡行为,遂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被告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推搡未达家暴程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财产惩罚性条款的效力,以及监控视频作为视听资料能否证明家庭暴力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主要提交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及婚前协议原件;被告提交无暴力行为的书面说明及证人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设定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无效性,强调婚姻自由原则不可通过协议排除。同时,确立了轻微肢体冲突不必然构成法定家暴的裁判标准,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