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军人)与被告彭某(地方人员)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董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财产状况。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彭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董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就财产分割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否则条款无效。同时体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