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焦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权利。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焦某某作为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陆某某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因焦某某未尽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损害赔偿。焦某某同意离婚,但对协议效力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的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视听资料,证明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情形;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主张已履行家庭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关于婚前协议,双方确认其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关于损害赔偿,被告焦某某自愿补偿原告陆某某人民币五万元,以弥补原告在婚姻期间的付出及精神损害。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效力边界,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个人婚姻自由。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家庭稳定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关怀,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