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起诉离婚。彭某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条款无效,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的子女抚养安排是否有效,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焦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婚前协议》签署时的心理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以证明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风险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底线。即便协议形式完备,若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相关条款亦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允许原告在诉讼中依法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