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沈某被认定存在婚外情,陆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要求沈某依约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显失公平的损害赔偿约定是否可执行。陆某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沈某则认为限制探视权违反公序良俗且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书原件、沈某出轨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以证明协议签订背景及沈某过错事实。沈某对书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人身限制条款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约定在合法范围内有效。同时,执行阶段对协议效力的审查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