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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江某提出离婚,需向朱某支付高额补偿,并限制江某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提起离婚诉讼。朱某反诉主张该协议有效,要求江某履行补偿义务并确认探视权受限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以及显失公平的财产补偿条款效力。朱某提交双方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明江某曾承认协议内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朱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江某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及违约事实。江某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偷录,且协议内容侵犯人身权利。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评判,重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也警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原则,不得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婚姻自由或设置不合理的人身束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