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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林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林某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郭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分割财产。林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且已妥善安排子女抚养。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财产隐匿争议,郭某申请对林某银行流水进行司法审计以查明隐匿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郭某提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异常转账;林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双方围绕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事实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林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对其少分;三、驳回郭某关于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四、子女抚养权归郭某,林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否则无效。同时,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依法予以少分,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的司法导向,对处理涉隐私家事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