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博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博某某名下房产归王某某所有,且若博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索赔。博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财产惩罚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前的财产确权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按印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以证明协议真实性及约定内容。被告博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证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超其承受能力,构成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若博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博某某名下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的条款有效;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离婚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合法的财产约定依然有效。裁判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伦理、公平原则之间的平衡,为处理涉及人身限制的高额婚前财产协议提供了司法指引。